答: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联系方法| 交通指引| 网站背景|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网址域名| 浏览建议| 隐私保护| 法律责任| 网站致谢
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粤ICP备05013198号
广东省公安厅版权所有 网站识别码:440000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