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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2008-10-13 15:47:00  浏览次数:loading…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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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全面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和深化警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严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及时回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及全省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暂由厅“三基”办承担。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公安厅应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公安厅机关机构职能

1.公安厅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2.公安厅领导成员;

(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3.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

4.省公安厅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5.公安厅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及其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范本、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6.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7.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8.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9.公安机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

10.公安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政务公开部门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办公时间和其他联络方式;

(三)公安厅重要工作部署

11.公安厅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12.公安厅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情况;

13.公安厅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四)社会治安情况

14.全省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

15.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

16.公安部A、B级通缉令、本省公安机关通缉令;

(五)公安厅对外交流合作情况

17.公安厅重要外事活动情况;

(六)需要以公安厅名义说明或释疑的事项

18.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19.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公安厅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20.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21.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不属本办法第五条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向厅直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厅直有关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应报请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七条  公安厅实行政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南粤警察网及警种政务公开网站公布;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三)公安厅新闻发布会发布;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警务公开栏公布;

(五)宣传资料;

(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七)其他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厅直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地公布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厅直有关单位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提交厅保密办、法制处等主管部门审核。

(二)厅直有关单位商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事项及公开形式提出意见,报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新闻发布规定及时公开。

(三)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商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向厅直有关单位提出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一)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应当公开、但厅直有关单位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厅直有关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公安部、省政府对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涉及到厅直有关单位的事项;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要求公开的个别事项。

厅直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时限

第十条  厅直各单位应及时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一)公安厅令、公安厅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批复、通知、通报等,应当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二)公安工作有关统计数据,应当定期予以公开;

(三)公安通缉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予以公开;

(四)公安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应按照相关时限予以公开;

(五)其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厅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厅直有关单位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合法有效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间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厅信访办或厅宣传处南粤警察网移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厅直有关业务部门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书面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间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厅直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政务公开具体工作。

厅出入境、交通管理局等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单位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政务公开网站上设置专门栏目,受理、回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厅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事项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对厅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评估,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流转、移交公安政府信息,牵头协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并及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厅保密办对厅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及需进行涉密审查的拟公开事项履行保密审查的职责。

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举行公安厅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及本厅重大新闻信息。

厅宣传处负责管理、维护、更新南粤警察网站,及时公布政务公开信息;受理并商有关业务部门回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省公安厅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厅信访办负责受理并商有关业务部门回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向省公安厅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含当面提交和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

厅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厅直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所作规定,建立和完善本警种的政务公开制度(含保密审核),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受理、回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或互联网向本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加强对本警种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在实施政务公开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通报,每两年进行一次政务公开考核。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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