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许可项目 | 行政相对人 | 许可文书有效期 | 备注 |
1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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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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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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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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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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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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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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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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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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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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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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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2年 |
包含子项“省外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核发”(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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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备注 |
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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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停机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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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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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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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以下规定的:(一)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二)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三)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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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联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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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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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联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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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以下规定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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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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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以下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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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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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以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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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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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二)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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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联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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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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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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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下列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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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停机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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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未经批准,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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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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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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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没收其密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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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泄露商用密码技术秘密、非法攻击商用密码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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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没收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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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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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没收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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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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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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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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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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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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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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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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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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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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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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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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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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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制作计算机病毒;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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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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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制作计算机病毒;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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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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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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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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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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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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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下列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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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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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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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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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违反下列规定的: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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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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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二)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的;(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四)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不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调度的;(五)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六)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七)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和互联网服务单位采取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的;(八)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害信息不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技术措施的;(九)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的产品和工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者违反《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没有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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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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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二)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三)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四)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的;(五)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七)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八)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九)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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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撤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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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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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联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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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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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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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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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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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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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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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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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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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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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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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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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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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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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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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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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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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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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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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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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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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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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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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许可的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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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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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取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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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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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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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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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变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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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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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卖淫、嫖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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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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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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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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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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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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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上述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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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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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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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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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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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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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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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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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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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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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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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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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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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运整改、罚款、吊销其运输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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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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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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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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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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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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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伪造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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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的;(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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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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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二)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四)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五)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六)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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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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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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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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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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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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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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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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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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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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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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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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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应该建设而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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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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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在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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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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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擅自在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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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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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不按时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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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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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后不按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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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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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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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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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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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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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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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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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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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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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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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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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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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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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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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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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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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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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对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少于15日,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少于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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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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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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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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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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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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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故意隐匿、毁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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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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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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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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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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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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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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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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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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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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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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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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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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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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